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資助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免責聲明
搜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9-1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89條
◄
著作權法
第八十九條之一
►
第90條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條文
第八十五條
及
第八十八條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減。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