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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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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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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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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条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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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第八十五条
及
第八十八条
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减。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