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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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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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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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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1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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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條文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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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條文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