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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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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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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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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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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1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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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被害人得请求由侵害人负担费用,将判决书内容全部或一部登载新闻纸、杂志。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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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被害人得请求由侵害人负担费用,将判决书内容全部或一部登载新闻纸、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