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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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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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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節 登記
條文
主管機關應備置登記簿,記載
前二條
所為之登記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
前項登記簿,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或請求發給謄本。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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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節 登記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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