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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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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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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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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節 登記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之著作者。
二、依
第七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作財產權,而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
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
四、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
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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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節 登記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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