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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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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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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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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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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节 登记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不受理登记:
一、申请登记之标的不属本法规定之著作者。
二、依
第七十四条
第二项规定申请登记著作财产权,而其著作财产权已消灭者。
三、著作依法应受审查,而未经该管机关审查核准者。
四、著作经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
五、申请登记之事项虚伪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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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节 登记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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