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資助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免責聲明
搜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7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76條
◄
著作權法
第七十七條
►
第78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佈)#第四節 登記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之著作者。
二、依
第七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作財產權,而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
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
四、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佈者。
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佈)#第四節 登記
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