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7條

 第76條 著作權法
第七十七條
第78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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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之著作者。
    二、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作財產權,而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
    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
    四、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佈者。
    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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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