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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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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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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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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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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节 登记
条文
主管机关应备置登记簿,记载
前二条
所为之登记事项,并刊登政府公报公告之。
前项登记簿,任何人均得申请查阅或请求发给誊本。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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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节 登记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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