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5條

 第74條 著作權法
第七十五條
第76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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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一、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
    二、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之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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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