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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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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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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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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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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节 登记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著作财产权之让与、专属授权或处分之限制。
二、以著作财产权为标的物之质权之设定、让与、变更、消灭或处分之限制。但因混同、著作财产权或担保债权之消灭而质权消灭者,不在此限。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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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节 登记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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