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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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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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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佈)#第四節 登記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一、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
二、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之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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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佈)#第四節 登記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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