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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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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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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9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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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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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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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七章 罚则
条文
犯
第九十一条
至
第九十五条
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人之声请,得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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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七章 罚则
条文
犯
第九十一条
至
第九十五条
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人之声请,得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6年5月5日修正5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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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5年)#第七章 罚则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犯
第九十一条
至
第九十三条
、
第九十五条
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人之声请,得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理由
配合
第九十四条
之删除,爰修正相关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