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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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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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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9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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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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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佈)#第七章 罰則
條文
犯
第九十一條
至
第九十五條
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佈)#第七章 罰則
條文
犯
第九十一條
至
第九十五條
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2006年5月5日修正5月30日公佈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5年)#第七章 罰則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犯
第九十一條
至
第九十三條
、
第九十五條
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配合
第九十四條
之刪除,爰修正相關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