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0-3条

 第90-2条 著作权法
第九十条之三
第90-4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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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违反第八十条之一规定,致著作权人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数人共同违反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一第八十九条之一第九十条之一规定,于违反第八十条之一规定者,准用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

2004年8月24日修正9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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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违反|第八十条之一第八十条之二规定,致著作权人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数人共同违反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一第八十九条之一第九十条之一规定,于违反第八十条之一第八十条之二规定者,准用之。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