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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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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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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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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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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四章之一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3年)#第四章之一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條文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