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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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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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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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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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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四章之一 权利管理电子资讯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3年)#第四章之一 权利管理电子资讯及防盗拷措施
条文
著作权人所为之权利管理电子资讯,不得移除或变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为时之技术限制,非移除或变更著作权利管理电子资讯即不能合法利用该著作。
二、录制或传输系统转换时,其转换技术上必要之移除或变更。
明知著作权利管理电子资讯,业经非法移除或变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图散布而输入或持有该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亦不得公开播送、公开演出或公开传输。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