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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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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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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9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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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九十条之三
►
第90-4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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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违反
第八十条之一
规定,致著作权人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数人共同违反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
第八十八条之一
、
第八十九条之一
及
第九十条之一
规定,于违反
第八十条之一
规定者,准用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
2004年8月24日修正9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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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3年)#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违反
|第八十条之一
或
第八十条之二
规定,致著作权人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数人共同违反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
第八十八条之一
、
第八十九条之一
及
第九十条之一
规定,于违反
第八十条之一
或
第八十条之二
规定者,准用之。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