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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仲介团体。
- 前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仲介团体。
- 前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著作权专责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仲介团体。
- 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亦得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
- 第一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 理由 一、将第一项“主管机关”,修正为“著作权专责机关”。
- 二、增订第二项,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亦得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
- 三、原条文第二项,移列为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