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1条

 第80-2条 著作权法
第八十一条
第82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中介团体。
    前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中介团体。
    前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著作权专责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中介团体。
    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亦得加入著作权中介团体。
    第一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理由  一、将第一项“主管机关”,修正为“著作权专责机关”。
    二、增订第二项,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亦得加入著作权中介团体。
    三、原条文第二项,移列为第三项。

2010年1月12日修正2月10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著作权专责机关之许可,得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
    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亦得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
    第一项团体之许可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另以法律定之。
理由  一、将原条文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定“著作权中介团体”修正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修正理由同修正条文第三十七条说明二。
    二、第三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