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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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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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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9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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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4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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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條文
違反
第八十條之一
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
第八十八條之一
、
第八十九條之一
及
第九十條之一
規定,於違反
第八十條之一
規定者,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04年8月24日修正9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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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3年)#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條文
違反
|第八十條之一
或
第八十條之二
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
第八十八條之一
、
第八十九條之一
及
第九十條之一
規定,於違反
第八十條之一
或
第八十條之二
規定者,準用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