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1條

 第80-2條 著作權法
第八十一條
第82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

條文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
    前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

條文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
    前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 编辑

條文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理由  一、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著作權專責機關」。
    二、增訂第二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2010年1月12日修正2月10日公布 编辑

條文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理由  一、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二、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