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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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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三十元以上之罰金。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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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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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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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省(市)、縣(市)政府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業經著作權註冊之著作,經告訴、告發者,得扣押其侵害物,依法移送偵辦。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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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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