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67條

 第65條至第6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第68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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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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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理由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原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此次既已修正為一百元以上,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許其加減最低度,本條自應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