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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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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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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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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條文
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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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條文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理由
罰金既將最低金額修正為一百元(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自應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故在本條內將「或罰金」字樣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