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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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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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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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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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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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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条文
拘役或罚金加减者,仅加减其最高度。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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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4年)#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条文
拘役加减者,仅加减其最高度。
理由
罚金既将最低金额修正为一百元(修正条文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自应与有期徒刑相同,许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减之,并已并入修正条文第六十七条,故在本条内将“或罚金”字样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