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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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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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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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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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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条文
有期徒刑加减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减之。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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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4年)#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条文
有期徒刑或罚金加减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减之。
理由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原规定罚金为一元以上,此次既已修正为一百元以上,当不致因加减其最低度,而产生不满一元之零数,允宜许其加减最低度,本条自应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