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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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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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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條文
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
第二百三十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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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條文
第二百三十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
理由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坐實本罪之氾濫,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想,將強制性交等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故本條修正為只有第二百三十條需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