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

 第235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237條至第239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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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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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理由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坐實本罪之氾濫,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想,將強制性交等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故本條修正為只有第二百三十條需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