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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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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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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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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條文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和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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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條文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原條文「相和姦」修正為「為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