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30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9-1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
►
第23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条文
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相和奸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
条文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原条文“相和奸”修正为“为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