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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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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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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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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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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条文
第二百二十一条
至
第二百三十条
之罪,须告诉乃论。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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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
条文
第二百三十条
之罪,须告诉乃论。
理由
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等罪须告诉乃论,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长加害人逍遥法外,坐实本罪之泛滥,且强化被害人引以为耻之观念。为破除此种不合时代潮流的父权社会思想,将强制性交等罪改为非告诉乃论,故本条修正为只有第二百三十条需告诉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