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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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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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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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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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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政府、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办理之各种考试,得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供为试题之用。但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如为试题者,不适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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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办理之各种考试,得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供为试题之用。但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如为试题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