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資助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免責聲明
搜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54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53條
◄
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
第55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政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