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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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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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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佈)#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政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佈)#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