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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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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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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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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佈)#第二章 著作
條文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佈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二章 著作
條文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理由
第一項酌作修正。按
WPPT
第二條第(a)款關於表演人權利之保護,包括「民俗創作」之表演,爰參考配合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