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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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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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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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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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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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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二章 著作
条文
表演人对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表演之保护,对原著作之著作权不生影响。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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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二章 著作
条文
表演人对既有著作或民俗创作之表演,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表演之保护,对原著作之著作权不生影响。
理由
第一项酌作修正。按
WPPT
第二条第(a)款关于表演人权利之保护,包括“民俗创作”之表演,爰参考配合增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