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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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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不著姓名或用假設名號之著作物,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 前項年限未滿者,改用真實姓名者,適用第四條之規定。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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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凡用筆名或別號之著作物,於聲請註冊時,必須呈報真實姓名,其享有著作權之年限與第四條規定者同。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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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著作權歸著作人終身享有。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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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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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