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条 | ◄ | 著作权法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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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不着姓名或用假设名号之著作物,其著作权之年限为三十年。
- 前项年限未满者,改用真实姓名者,适用第四条之规定。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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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凡用笔名或别号之著作物,于声请注册时,必须呈报真实姓名,其享有著作权之年限与第四条规定者同。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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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享有。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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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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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