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條至第87條 |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八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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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修正全文12月26日公佈
編輯2008年8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
- 理由 一、本條新增。
- 二、為保障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之入國、出國及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權利,避免行政機關之濫權裁量,爰增訂本條,有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五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內政部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進行審核。
2011年11月8日修正11月23日公佈
編輯2011年12月9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
- 理由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禁止國民出國案件,因具急迫性無法先經審核,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