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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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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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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七章 罰則
條文
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侵害著作權以獲得經濟利得為主要目的,為有效遏止侵害行為,應以經濟手段打擊經濟犯罪,爰規定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本章罰金刑之最多額時,法院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