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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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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9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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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1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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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七章 罰則
條文
未經登記之製版物,刊有業經登記或其他同義字樣者,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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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七章 罰則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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