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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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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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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9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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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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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1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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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七章 罚则
条文
未经登记之制版物,刊有业经登记或其他同义字样者,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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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七章 罚则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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