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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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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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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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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條
2007年6月14日增訂7月1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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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6年)#第七章 罰則
條文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
第九十一條
、
第九十二條
及
第九十三條
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