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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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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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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條文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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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條文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原條文中「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參考
第二百二十一條
說明三。
二、原條文第二項本質上屬合意猥褻,移至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