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4-1條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4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第225條
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布
编辑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條文
犯前條之罪而有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犯強制猥褻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均較普通強制猥褻罪惡性更重大,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