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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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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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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條文
犯前條之罪而有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犯強制猥褻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均較普通強制猥褻罪惡性更重大,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