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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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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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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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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条文
犯前条之罪而有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犯强制猥亵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均较普通强制猥亵罪恶性更重大,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