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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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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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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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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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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五章 著作权仲介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条文
前条
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之组织规程及有关争议之调解办法,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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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五章 著作权仲介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条文
前条
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之组织规程及有关争议之调解办法,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