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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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依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处罚者,其重制物、仿制物、复制物、供犯罪所用之机具、制版、底片、模型等没收之。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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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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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